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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日期:2011-10-18 09:12:11 浏览:

学术委员会章程

(淄职院政办字[20084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院教学、科研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发挥教师在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设立淄博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院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是:

1. 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教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并提出咨询和评议性建议。

2. 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审定教学计划、新上专业、院系设置和教研教改方案。

3. 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4. 审定学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鉴定院级科研成果,承担成果评奖工作。

5. 审议、推荐、申报纵向重点科研项目。

6. 评审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7. 审议学术梯队建设计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8. 在职能部门提供背景材料的基础上,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名誉教授等。

9. 提出学术活动规划和建议,组织、协调、推动全院学术活动的开展。

10. 指导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11. 审定学术委员会分会人员组成并指导其工作。

12. 审议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的应当审议的事项。

13. 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三章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1. 院学术委员会由21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秘书长12人。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

2. 由院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各种专门活动委员会,承担本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各级委员会分会行使相应专门活动委员会的职权。

3. 根据学院发展与学术业务工作的需要可增设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4. 学院各系及有关教科研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学术委员会分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兼任学术委员会分会的主任或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坚持学术民主,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热心学院的学术研究活动;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由院长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产生。学术委员会和分会每届任期2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院长批准后增补。

第四章 委员职责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1. 积极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科研优秀人才。

2. 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科学研究、严谨治学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3. 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4. 关心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对学校的发展和有关重大学术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无特殊原因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5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第九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 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科研处,日常事务工作由教务科研处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章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