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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11-10-18 09:12:23 浏览:

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淄职院政办字[20095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教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各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科研事业收入和教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科研事业收入主要指科研成果与技术转让收入、专利实施转化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教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按其来源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学院教科研经费及各系(院)教科研经费三大类:纵向经费是指以淄博职业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纵向计划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受企事业单位或研究机构委托,开展项目研究、科技开发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教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立项安排的教科研经费及上级项目的配套费等;近三年,每年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三条 所有教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院教科研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财务监督。对经费未纳入学院核算的项目,学院不予承认,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第二章 教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教科研经费严格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用于项目研究,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负责人对教科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法律等相关责任。

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业务费: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计算、测试、分析费用;科技查新检索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业务资料费;报告、论文印刷费、版面费;文具办公用品费;该项目的劳务费、交通费、接待费等。

(二)实验材料费:直接用于项目的各类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

(三)仪器设备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等。

(四)协作费:根据计划任务或协议书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协作费。

(五)成果评审、鉴定费:项目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所必须开支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第三章 教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六条 各类教科研项目的资助标准(三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一)带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厅(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按不超过1∶1的标准予以配套。

(二)无资纵向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国家级教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 3-5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 2-3万元。

2.省(部)级教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1.5-2万元,社会科学类给予经费资助 1-1.5万元。

3.厅(市)级教科研项目,参照院级项目资助标准执行。

(三)学院立项的教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1.自然科学类项目0.6-1万元;社会科学类项目、教学改革类项目0.3-0.5万元。

2.院级精品课程0.8万元,院级优质课程0.5万元。

3.学院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立项的有关项目,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资助。

(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标准

以我院教职员工为项目负责人的横向课题,学院给予实际到款额不超过30%的配套资助,但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它情况学院原则上不再给予经费资助。

第七条 上级教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及资助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各类子课题不予资助。

第四章 教科研管理费的提取

第八条 为了加强在研项目的管理,提升申请项目的竞争力,促进教科研工作的良性循环,学校对教科研经费提取一定的管理费。

(一)纵向经费。学院按到账金额(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政策执行)的10%提取管理费。其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经费使用规定支配使用。

(二)横向经费。 按横向经费的到账金额,属学院组织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提取10%的管理费;属课题组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学院提取5%的管理费。

(三)院级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

(四)科研事业收入。 按科研事业收入的到账金额,学院提取20%的资产占用费,所在系(院)提取20%的成果管理费;其余60%作为项目组奖励和补偿成本,由项目组自主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教科研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补充学院教科研基金,在研项目的必要补贴,科技成果鉴定的补助费用等。

(二)用于对外争取教科研项目的必要开支,教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宣传费用等。

第五章 教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教科研经费的管理统一由教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按题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必须经学院立项备案列入学院年度教科研计划,教科研经费汇入学院财务处。违反规定者不能申报国家、省、厅及学院教科研课题,不享受学院教科研奖励,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级各类教科研成果报奖等。

第十二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款制。项目立项获准后,首次拨付总经费数的50%,作为教科研项目研究启动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通过教务科研处结题审核或通过鉴定(验收)后,再行拨付。

第十三条 凡用教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者,须事先向教务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教务科研处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后,报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方可购置。仪器设备购回后必须由资产处、教务科研处和所在系(院)组织验收审核,填写验收单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所购仪器设备产权归学院所有,项目研究结束后要如数上交,由资产处、教务科研处统一调配使用,但可以优先给该项目组成员使用。

第十四条 凡用教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归学院所有,由教务科研处、图书馆验收登记后,方可履行审批报销手续。项目结束要如数上交学院。

第十五条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除通知财务处冻结支出帐户外,还要追回已开支的款项。

第六章 教科研项目的结题奖励

第十六条 如期完成的纵向教科研项目,可根据项目组的意愿,将结余经费转入下一项目或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也可提取结余经费的60%作为项目组的完成奖,20%作为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20%作为系(院)教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如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如属学院组织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的60%作为学院、系(院)教科研发展基金(学院和系各30%),提取40%作为项目组的完成奖和劳务津贴。如属项目组承接的项目,提取结余经费20%作为学院、系(院)教科研发展基金(学院和系各10%),提取80%作为项目组完成奖和劳务津贴。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批准后,须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支出,超支部分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各类教科研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应办理结题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院教科研发展基金,已使用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淄博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淄职院政办[2003]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